华北电力大学数理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2023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全面、客观评价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根据《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2021 年修订)》(华电校学〔2021〕11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是对研究生在学期间表现的综合评价,测评结果是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先进个人评选、毕业生鉴定以及就业推荐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凡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均需参加年度综合测评。
第三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以院系为单位,根据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式的不同,原则上在一级学科专业范围内分类别、分专业、分年级组织测评。“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新生,回原硕士所在班级参加测评。
第四条 加大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能力的考核力度,强化专业实践考核成绩在测评中的作用。同时,对进入学校统一管理和备案的研究生工作站、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或专业实践基地(以下简称“研究生工作站”)等开展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在测评时应给予适当鼓励。
二、组织机构及实施
第五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和分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全面负责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
第六条 班级成立综合测评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党员和学生代表等5-7人组成,班主任任组长,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班级综合测评工作。综合测评结果在班级公示后上报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
第七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
三、综合测评内容及成绩构成
第八条 综合测评【T】积分由思想品德素质模块【S1】、学习及科研素养模块【S2】、身心健康素质模块【S3】、文化艺术素质模块【S4】和劳动实践素质模块【S5】五部分要素构成,每个模块满分100分,超过100分的按百分制折算后进行加权计算。
综合测评积分T=0.2S1+0.7S2+0.03S3+0.02S4+0.05S5。
四、各项测评要素积分计算办法
第九条 思想品德素质模块【S1】
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表现考核有助于客观地、全面地评价研究生在校期间思想、学习、工作情况,促进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需要。
思想政治表现的满分为100分,主要评价研究生在思想政治、遵纪守法、集体意识以及文体活动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按照指导教师评价、班级测评、荣誉加分和减分等方面综合计算得出:
思想政治表现积分公式为:S1=S11+S12-S13。其中:S11为思想政治表现基本积分;S12为思想政治表现加分;S13为思想政治表现减分。
(一)基本分
1. S11思想政治表现基本分(满分70分)
在研究生自评的基础上,征求研究生导师(学生指导教师指入学时学校指定的指导教师,专业学位硕士包含学校指定企业导师)意见后,由班主任结合学生在班级的表现评议打分(占35分)和班级综合测评小组进行评议打分(占35分)两部分组成。测评内容参见《数理学院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基本内容评分表》。
数理学院研究生思想品德素质模块基本内容评分表
序号 | 项目 | 基本内容 | 优秀 | 良好 | 一般 |
1 | 政治 态度 |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分辨是非能力强,坚持原则,上进心强。 | 3.5 | 2.5 | 0-1.5 |
2 | 政治 学习 | 认真学习各种政治理论,参加学校、院系和班级的政治学习、形势政策学习和各种教育活动。 | 3.5 | 2.5 | 0-1.5 |
3 | 心理 素质 | 生活适应能力强,善于自我调适,正直乐观,意志坚定,能与人沟通协作。 | 3.5 | 2.5 | 0-1.5 |
4 | 社会 实践 | 深入社会,了解国情民意,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 | 3.5 | 2.5 | 0-1.5 |
5 | 社会 工作 | 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努力完成任务。 | 3.5 | 2.5 | 0-1.5 |
6 | 遵纪 守法 | 法纪观念强,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的学习生活秩序。 | 3.5 | 2.5 | 0-1.5 |
7 | 学习 态度 |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风正派,有正确的科学价值观,积极参加科技文化活动。 | 3.5 | 2.5 | 0-1.5 |
8 | 文明 礼貌 | 举止大方、衣着整洁,待人热情,说话文明,尊敬师长。 | 3.5 | 2.5 | 0-1.5 |
9 | 社会 公德 | 尊老爱幼,诚实守信,助人为乐,爱护公物,遵守社会秩序,自觉维护公共道德。珍惜能源、资源,节约水电粮食。 | 3.5 | 2.5 | 0-1.5 |
10 | 讲究 卫生 | 爱护环境,讲究卫生,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自觉保持、维护公共卫生,履行卫生值日责任。 | 3.5 | 2.5 | 0-1.5 |
注:根据现实情况,班主任和班级综合测评小组结合青年大学习完成情况对每位同学进行评分,具体评分细则另行说明。
(二)其他加减分
1.S12思想政治表现加分(最高限30分)
序号 | 项目 | 加分标准 |
1 | 思想政治表现获相关部门表彰(只算最高分) | 获国家级表彰的,加20分; 获省级表彰的,加10分; 获学校表彰的,加6分; 获学校通报表扬的,加4分; 获院系通报表扬的,加2分; 获得社会实践奖励按照相应级别加分。 |
2 | 获荣誉称号(只算最高分) | 获省级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的,加10分; 获校级优秀团干部、校级优秀团员等称号,加6分; 获院级优秀团干部、院级优秀团员等称号,加2分; 获得北京市级优秀团支部的班级,班团委成员,加5分; 获得校级优秀团支部的班级,班团委成员,加3分; 获得院级优秀团支部的班级,班团委成员,加1分。 |
3 | 党建思政加分 | 参加党建调研项目并立项,加5分; 参加“长城计划”思政项目,加2分。 |
注: (1)思想政治表现中获优秀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等此类荣誉,除班长、团支书按标准加分外,其他班委加分减半;若为党支部荣誉,党支部书记按照第2项“获荣誉称号”等级加分,其他党员加分减半。 (2)社会实践获奖者可以累加第1项和第3项相应分值,获奖者需提供相关证书以及相关部门通报表彰的文件才予以认可。
2.S13思想政治表现减分
(1)测评年度,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的,根据批评和处分的种类,可扣减2—15分。
批评和处分种类 | 通报批评 |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 |
减分数值 | 2 | 4 | 6 | 10 | 15 |
(2)无故旷课者,1次扣2分(以任课教师记录、学校课堂抽查结果为依据)。
(3)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活动,无故不到会或者中途离开的学生,每次扣1分,测评年度内可以累计扣分。
(4)宿舍卫生有不合格记录的,每个成员每次扣0.5分。
第十条 学习及科研素养模块(S2)
学习及科研素养模块(S2)主要考察学生学习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包括课程(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成绩A和科研与专业实践能力积分B。根据不同学习阶段对于课程成绩积分(A)与科研与专业实践表现积分(B)要求不同,设置相应权重,要求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
1.一年级博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和科研表现考察并重,S2=0.5*A+0.5*B;
2.二年级及以上博士研究生:重点考察科研表现,S2=1*B。
(二)硕士研究生
1.一年级硕士研究生:重点考察课程成绩,适当兼顾科研表现,S2=0.8*A+0.2*B;
2.二年级及以上硕士研究生:
(1)对于培养方案无课程安排的专业,重点考察科研与专业实践表现,S2=1*B;
(2)对于培养方案有课程安排的专业,兼顾课程成绩,S2=0.35*A+0.65*B。
课程(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成绩【A】
1.课程包括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学位课,课程成绩积分满分为100分。
2.课程成绩:指课程阶段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
3.学位课平均加权成绩积分计算公式为:
课程成绩=(∑学位课成绩×学分)/∑学分
其中:
(1)为了解决教师判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其中单科成绩折算公式为:单科成绩=(个人单科成绩/本课程最高成绩)*100
(2)若有补考课程,补考合格课程成绩以60分计,补考不合格课程成绩按原不及格分数计,考试作弊该课程以0分计。
(3)按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计算成绩的课程,分别记为90、80、70、60、0分;按合格、不合格计算成绩的课程不参加测评。
(4)为鼓励外语基础好的同学选修《高级英语》,有关英语课程成绩计算规定为:申请免修的学生,课程不计入;《高级英语》课程成绩乘以1.1的系数计入。
科研与专业实践能力积分【B】
科研与专业实践能力积分由科研表现基本积分、科研创新成果加分、专业实践考核奖励加分和惩罚减分四部分组成,即:积分公式:B =B1+B2+B3-B4
其中:B1科研表现基本积分
B2科研创新成果加分
B3专业实践考核奖励加分
B4惩罚减分
(一)B1科研表现基本积分(满分为50分)
科研表现基本积分由指导教师(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负责,按照研究生科研态度、科研激情、科研能力、科研业绩以及团队合作精神等综合打分,满分限50分。院系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导师或学科导师组组织评定,论文阶段研究生要结合论文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的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二)B2科研创新成果加分
科研创新成果加分主要反映学生在科研获奖、学术论文、知识产权以及各类科技竞赛中取得的成绩,满分为90分。G为科研创新成果加分得分;MAX为科研创新成果加分最高得分。科研创新成果加分成绩B2折算百分制B2=G*90/MAX。
1.科研成果获奖加分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其他奖项 |
国家级 | 100 | 80 | 60 | 40 |
省部级 | 80 | 60 | 40 | 20 |
校级 | 40 | 20 | 10 | 5 |
注:(1)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
(2)省部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教育部设立的并以其名义颁发的科技奖,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视同省部级科技奖励;其它国务院机构(正部级)设立的并以其名义颁发的科技奖,绩效分值乘以系数0.5;国务院机构(副部级)设立的并以其名义颁发的科技奖,绩效分值乘以系数0.25;学校理事会单位设立的并以其名义颁发的科技奖励,视同国务院机构(副部级)设立的科技奖励。
(3)省部级人文社科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哲学社会科学管理部门,以及教育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设立的并以其名义颁发的人文社科奖励,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视同省部级人文社科奖励。其它国务院机构(正部级)设立的并以其名义颁发的人文社科奖,绩效分值乘以系数0.5;国务院机构(副部级)设立的并以其名义颁发的人文社科奖,绩效分值乘以系数0.25。
(4)地、市、局级科技奖励包括: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各省人民政府下属厅(委、局)、中央部委下属司(局)设立的并以其名义颁发的科技奖励。
(5)社会力量奖励包括:在国家科学技术部登记备案的,能够推荐国家科技奖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科学技术部最新公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审批名单》为准。
(6)关于科研奖励,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给予100%的奖励;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给予50%的奖励;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给予30%的奖励;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给予15%的奖励;我校为第五及以后完成单位,给予5%的奖励。
(7)成果获奖以获奖证书和科学技术研究院成果登记档案为据。其分值分配办法原则上由第一作者分配,建议参考分配:
完成人数 | 1人 | 2人 | 3人 | 4人 | 5人 | 6人及以上 |
分配比例 | 1 | 6:4 | 5:3:2 | 4:3:2:1 | 4:2:2:1:1 | 我校项目负责人不低于40%,其它人由项目负责人分配 |
(8)升级:已按原奖励等级考核计分和绩效奖励的科研奖励在升级后只计其差额部分。所获科研奖励没有奖励等级时,统一视为二等奖。
2.发表论文加分
论文级别 | 每篇分值 |
Science & Nature,影响因子大于20的自然科学类论文 | 2000 |
A级:被SCI收录的论文(须为SCI源刊)、一级学会主办的会刊的论文 | 一区 | 300 |
二区 | 150 |
三区 | 100 |
四区和一级学会会刊 | 50 |
B级:被EI收录的期刊论文(有检索证明) | 30 |
C级: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在线精品论文 | 20 |
D级:ISTP收录(有检索证明)、EI会议论文 | 10 |
E级:一般国内外公开发行期刊(有CN号或ISSN号)论文,国内外学术会议论文集(有书刊号)的入编论文,科技论文 | 5 |
注:(1)SCI分区使用发表当年的中科院分区(若测评时暂未发布最新的中科院分区,则使用上一年的中科院分区),取大类、小类分区中较高的分区作为测评时的分区;参与测评的论文内容必须与本专业相关或相近,否则不予加分;对于开源期刊,除学校认可的,其余不予加分。
(2)所用论文必须是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学生的导师原则上必须是作者之一,特殊情况提交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定。
(3)署名:论文第一作者单位署名必须为华北电力大学。每篇论文中计前四名作者,第五名及以后不计,超过4名的按前4名计;论文前4名作者有非本校人员的,本校人员计分名次不变,计分总人数也不能改变。具体分配原则如下:
1人 | 2人 | 3人 | 4人 |
1 | 7 :3 | 6 :3 :1 | 6 :2 :1 :1 |
对于论文的发表和接收,要有杂志社提供的充足的证明,并且评审小组可以在该杂志上搜到是否已经发表;国际会议录用论文以正式录用通知或电子邮件并附带缴费证明为准,未被检索的论文在下一测评周期发表或检索补齐剩余分数。
只有录用通知但未发表的论文,按照一半分值计算,第二年如果该篇论文到发表时级别有所变动(上一学年接收,下一学年发表,必须提供证明),下一年可以补加剩余分数。
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参与编辑书籍者出版加分参照论文级别B级,同时学生的指导教师必须为作者之一。
提交材料时,须提供论文的接收时间和发表时间,网上电子版正式登出时间(可能无页码)算发表时间;对于会议论文,若会议已开,论文集正式出版日期算发表时间;会议未开,论文集正式出版算接收时间。
论文应在本年综合测评规定时间段发表。
严格禁止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行为。
3.专利、软件著作权加分
分类 | 发明专利授权(受理) |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受理) | 软件著作权 |
加分 | 40 | 20 | 10 |
注:(1)集体获得著作权每个成员得分按照50%计算;同一个项目获得专利受理,第二年获得授权情况下,第二年取两类差值加分;专利加分中出现的其他情况需上报学院,获学院批准之后方可加分。
(2)专利、软件著作权必须有导师参与并署名,导师参加排名,其分值分配办法按发表论文加分的注(3)中的比例。发明专利受理的认证需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上被查找(公开号、申请号、状态为公开),则予以承认加分;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受理查看受理证书加分,两项受理授权之后补全剩余加分。
4.参加各类科技竞赛活动获奖加分
分类 | 获奖项目名称和等级 | 分数 |
学科 竞赛 (详见附件:华北电力大学学科竞赛类别列表) | A类 | 教育部、科技部、团中央组织开展的竞赛 | 全国特等奖 | 30分 |
全国一等奖 | 22分 |
全国二等奖 | 14分 |
全国三等奖 | 7分 |
省级特等奖 | 10分 |
省级一等奖 | 7分 |
省级二等奖 | 4分 |
省级三等奖 | 2分 |
B类 | 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性学会(一级学会)等组织的竞赛 | 特等奖 | 10分 |
一等奖 | 7分 |
二等奖 | 4分 |
三等奖 | 2分 |
C类 | 北京市教委、北京市科委、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科技厅组织的竞赛 | 省级特等奖 | 8分 |
省级一等奖 | 6分 |
省级二等奖 | 4分 |
省级三等奖 | 2分 |
D类 | 其他省部级及以上竞赛 | 特等奖 | 7分 |
一等奖 | 4分 |
二等奖 | 2分 |
三等奖 | 1分 |
其他 | 学科竞赛中校级奖项 | 特等奖 | 4分 |
一等奖 | 2分 |
二等奖 | 1分 |
三等奖 | 0.5分 |
注:(1)科技竞赛活动是指数学建模、挑战杯竞赛、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类竞赛。
(2)集体项目负责人获上述分值,其他成员按50%计算;如果负责人不易区分,按奖项分数所有人均分;同一内容(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的竞赛活动只按最高标准加分,不累加。
(3)项目获奖以获奖证书和教务处、校团委成果登记数据为依据。已按原等级绩效奖励的项目在升级后只计其差额部分。
(三)B3专业实践考核奖励加分
1.本奖励加分项特指专业学位研究生,旨在体现研究生分类培养的特色,鼓励和支持专业学位研究生积极参加专业实践并取得优异的成绩。
2.专业实践考核成绩为优秀和良好的,分别加5分和3分;
3.进入学校统一管理和备案的研究生工作站,开展专业实践满一年的,经考核合格,加2分。
(四)B4惩罚减分
1.评定年度内,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不能按时完成的(以研究生院规定时间为准),扣10分;
2.评定年度内,学位论文(专业实践)第一次中期检查未通过的,扣10分;
3.评定年度内,培养方案规定至少要参加6次学术报告及讲座的,一年级研究生不足2次、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不足4次的,缺1次扣3分(以学校、院系组织的学术报告和学术交流活动记录为依据);
4.经鉴定确认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或非法转让技术成果者,扣50分。
第十一条 身心健康素质模块【S3】
身心健康素质模块(S3)主要评价学生养成良好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锤炼坚强意志,培育健康心态等情况。主要包括基本分C1、参与体育比赛积分C2,C=C1+C2。
(一)基本分C1
基本分满分为70分,主要包括班级评价、院系评价。参考打分项及分值见下表。
数理学院研究生身心健康基础分评分表
序号 | 项目 | 优秀 | 一般 | 差 |
1 | 良好的学习生活心态 | 13-15 | 9-12 | 0-8 |
2 | 健康的生活方式 | 13-15 | 9-12 | 0-8 |
3 | 良好的锻炼习惯 | 13-15 | 9-12 | 0-8 |
4 | 体育锻炼态度 | 13-15 | 9-12 | 0-8 |
5 | 体育锻炼投入 | 10 | 6-9 | 0-5 |
(二)体育比赛积分C2
体育比赛积分满分为30分,报名参加并完成比赛但未取得名次或获奖的,加1分。加分细则如下:
数理学院研究生体育类竞赛加分表
级别 | 破纪录 | 第一/一等奖 | 第二/二等奖 | 第三/三等奖 | 参与 |
国家级 | 30 | 28 | 26 | 24 | 4 |
省部级 | 24 | 22 | 20 | 18 |
地市级 | 18 | 16 | 14 | 12 |
校级 | 12 | 10 | 8 | 6 |
院级 | 10 | 8 | 6 | 4 | 2 |
注:参与加分、赛事成绩积分可兼得,但上限不得超过30分;集体项目主力队员加全部分数,非主力队员加分减半;同时参加数项可兼得,但同一项目或赛事只取最高级别加分。
第十二条 文化艺术素养模块【S4】
文化艺术素养指学生应具备的文化底蕴、艺术修养和审美情趣,包括三方面评价指标,即参加文化艺术活动、文化艺术比赛及发表文化艺术作品情况。
文化艺术素养总分(100分)=参加文化艺术活动分值(20分)+参加文化艺术比赛分值(60分)+发表文化艺术作品分值(20分)
(一)参加文化艺术活动分值(20分)
主要包括学生参加的文化艺术活动,接受的文化艺术表演熏陶等,加分标准如下表。
项目 | 参加 |
高雅艺术进校园 | 5/次 |
学校组织的晚会活动等参与表演 | 4/次 |
学院组织的晚会活动等参与表演 | 3/次 |
(二)文化艺术比赛分值(60分)
文化艺术比赛主要包括校内外组织的歌曲、舞蹈、演讲、书法及绘画等活动,加分标准如下表:
国家级文化艺术比赛一/二/三等奖/参加 | 60/50/40/30 |
省部级文化艺术比赛一/二/三等奖/参加 | 50/40/30/20 |
地市级文化艺术比赛一/二/三等奖/参加 | 40/30/20/15 |
校级文化艺术比赛一/二/三等奖/参加 | 30/20/10/5 |
院系级文化艺术比赛一/二/三 | 15/10/5 |
注:参与加分、赛事成绩积分可兼得,但上限不得超过60分;集体项目负责人获上述分值,队员加全部分数*0.6;同时参加数项可兼得,但同一项目或赛事只取最高级别加分。
(三)发表文化艺术作品分值(20分)
发表文化艺术作品主要包括在校内外书刊、报纸、杂志、新媒体平台等发表作品。
注:上述加分均可兼得,但不应超过加分上限。发表的非诗歌类文章应在800字以上(新闻除外)。
第十三条 劳动实践素质模块【S5】
劳动实践能力是指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热爱劳动,将专业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知识,提高综合素质的能力,包括三方面评价指标,即公益劳动、学生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
劳动实践能力总分(100分)=学生社会工作分值(60分)+社会实践分值(20分)+志愿服务分值(20分)。
学生社会工作的考核参照《华北电力大学学生组织(社团)成员社会工作考核办法》(华电团〔2022〕2号)中的规定执行。分值对应详见下表。
说明:
1.学生社会工作部分最终加分应进行相应的折算。折算公式为(H/100)*60。H为相应的学生社会工作分值。
2.学院团委副书记、党支书记(副书记)、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班长、团支书、研究生见习助管的考核等级由学院进行评定;各班其余班干部的考核等级由班级综合评分小组进行评定,学院研究生会部长、部员的考核等级由研究生会进行评定。
3. 兼职辅导员按最高加分值100分计算。
4. 上表加分规则对应以班级为单位的党支部,班级党支部中其他委员按照班长、团支书的加分标准计算学生社会工作分值;以为年级为单位的党支部或纵向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按最高加分值 95 分计算,党支部其他委员按最高加分值 85 分计算。
5. 学院正式助管考核优秀者给予其评优加分,参照班长团支书等级,考核优秀人数为40%;
6. 学院实习助管按照其他班委的加分标准计算学生社会工作分值。
7. 学院研究生会部长参照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级加分。
8.担任多项职务则只加最高类别分值,以一学年为任期标准进行考核评分,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者加分减半,不满一学期者不加分。
9. 未担任学生干部的研究生,若能积极参加和协助学生干部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可给予30分的加分。(普通班级可评选2人,上年度获得过优秀班集体、优秀党支部、优秀团支部等表现突出的班级可评选3人。院系研究生会可评选5人,若有研究生在班级和研究生会均表现突出,只获得一次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10. 在任职期间综合表现达不到职责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出现重大错误的,学生社会工作不予加分。
(二)社会实践分值(20分)
项目 | 内容 | 评分 |
校、院组织的 社会实践 | 省部级及以上优秀 | 10 |
地市级优秀 | 8 |
校级优秀 | 6 |
院系级优秀 | 4 |
参加 | 1分/次 |
注:集体社会实践项目负责人获上述分值,队员加全部分数*0.6;获奖的社会实践需要出示具有相关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参加其他学院的活动或者代表其他学院参加活动一律不加分。
(三)志愿服务分值(20分)
项目 | 内容 | 评分 |
志愿服务 | 省部级及以上优秀 | 15 |
地市级优秀 | 12 |
校级优秀 | 10 |
院系级优秀 | 5 |
校、院组织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以每个小时为计时单位 | 1分/1小时 |
无偿献血(累计不超过2次) | 2分/次 |
| 宿舍卫生评比优秀(累计不超过2次) | 5分/次 |
注:志愿服务以志愿北京中的志愿时长为准;同一志愿服务荣誉加分和志愿时长加分只算最高分,不累加。宿舍卫生成绩含一次60分一下的宿舍不得参与优秀评比,
五、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综合测评提交材料均应真实有效。学生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在综合测评过程中即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已获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的,收回相应获奖证书和奖学金,撤销荣誉称号,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结果须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他相关材料由学院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综合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接到学院答复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测评过程中,涉及到各等级奖学金名额分配的,应当在以学生人数进行名额分配的基础上,考虑学科及其方向的平衡。
第十八条 测评的时效性:
(一)所有的测评加分或减分项目时间节点都为评审上一年9月1日至评审当年8月31日;凡是不在本时间段内的加减分项目均不得计入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对于已在网上公布结果的、纸质证明未送达的情况,由数理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定;应当在本学年度加分项目而未加分的,下一学年度不得加分。
(二)研究生一年级年度综合测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三)研究生二年级年度综合测评为最后一次测评,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测评内容的“科研表现积分B”部分中“科研创新成果加分B2”所涉及的科研成果获奖加分、发表论文加分专利、软件著作权加分、参加各类科技竞赛活动获奖加分四部分的时间节点特殊处理。研究生二年级年度成果鉴定日期规定为:成果、论文和软件著作的授权/录用/刊出的时间和科技竞赛获奖的时间可放宽至材料上交截止日期的前一天,具体按照每年通知的时间为准。其他能力部分的加分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四)所有材料应当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上交,未按时上交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 2021 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2020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依照本办法实施2022-2023学年及以后的综测评定。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数理学院授权数理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予以解释。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