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数理学院研究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实施细则
(2023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办法(2021 年修订)》(华电校学〔2021〕15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研究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工作由数理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统筹。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学制内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研究生个人和集体。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新生回原硕士所在班级参加评选。
第四条 研究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
二、评选类别和评选比例
第五条 评选类别
(一)先进个人: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干部标兵、优秀毕业研究生。
(二)先进集体:研究生先进班集体。
第六条 评选比例
(一)优秀研究生: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年级研究生数的15%。
(二)优秀研究生标兵: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年级研究生总数的1%。
(三)优秀研究生干部:学院研究生党团学组织成员、班级干部评为优秀研究生干部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年级研究生总数的6%。
(四)优秀研究生干部标兵:具体名额由学生处根据当年实际情况下达。
(五)优秀毕业研究生: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评选。
(六)研究生先进班集体:具体名额由学生处根据当年实际情况下达。
三、评选条件
第七条 先进个人评选基本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态度端正,目标明确,勇于创新;
(四)诚实守信、品行优良;
(五)身心健康,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第八条 上一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参加当年评优:
(一)评定当年未按学籍管理规定按时报到注册的;
(二)在上一学年有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考试不及格,或第一次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在上一学年出现违法违纪、受到校纪处分、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在评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时缴纳或拖欠学费、住宿费的。
第九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要求为:在上一学年,研究生综合测评积分位于专业前 30%,思想品德素质模块积分位于专业前 30%。
第十条 优秀研究生标兵从“优秀研究生”中选拔,评选要求为:在上一学年,研究生综合测评积分位于专业前 10%,思想品德素质模块积分位于专业前 15%。
第十一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要求:
(一)工作能力较强,严格要求自己,圆满完成各项工作,得到师生一致认可;
(二)能够密切联系和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三)在上一学年,研究生综合测评积分位于专业前50%,思想品德素质模块积分位于专业前 30%。
第十二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标兵从“优秀研究生干部”中选拔,评选要求为:有很强的工作能力,能够开拓性、创造性开展工作,工作成绩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三条 研究生先进班集体评选要求:
(一)团支部、班级组织健全,班团干部和党员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经常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开展思想教育活动,班级学生理想信念坚定;
(二)班级团结,凝聚力强,积极参加学校、院系活动,经常组织丰富多彩、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的特色集体活动;
(三)班级学风良好,学生学习勤奋,能按时完成各阶段学习任务,学年内班级研究生综合测评积分居同年级前列;
(四)班级学生科研能力强,学术成果较多,在学术创新、科技竞赛等方面表现突出;
(五)班级成员遵纪守法,学年内全班没有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生先进个人和研究生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十五条 申请个人和集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表格,研究生以班为单位将申请材料上报至数理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数理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对各类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候选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初评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学生、集体,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集体对学院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接到学院答复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五、奖励与管理
第十八条 获得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干部标兵荣誉称号者,由学校颁发证书、奖金,记入学生档案。奖金发放标准为:优秀研究生800 元/人,优秀研究生标兵2000 元/人,优秀研究生干部800 元/人,优秀研究生干部标兵2000 元/人。各项荣誉称号可重复享受,奖金只享受最高奖项。
第十九条 获得研究生先进班集体的班级,由学校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获得荣誉的个人或集体,如被发现在评选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和奖金,相关个人由学生处和学院将其行为记入学生档案。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原则、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等有损学校、学院声誉和形象的获奖学生,一经查实,撤销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 2021 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2020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依照本评选细则实施2022-2023学年及以后的评选。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数理学院授权数理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予以解释。
2023年4月20日